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