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