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三)报纸、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