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