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使用。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管理机构协商一致,采取迁移重建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