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