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规定的人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