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不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