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