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市选出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款规定的列席会议的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