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