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学校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扶持学生志愿服务社团建设,鼓励引导学生参与适合自身特点、与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