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完善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开展城市容貌管理的精细化措施,加强对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保护,优化公共空间品质,打造美好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