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完善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开展城市容貌管理的精细化措施,加强对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保护,优化公共空间品质,打造美好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