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以及机场、车站、港口、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宣传媒介应当积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