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听取的监督议题报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