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已办结案件依法作出答复但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人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但是,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群众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直接受理、处理个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