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前款规定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