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七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