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