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