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