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本级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报告机关。
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后,报告机关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研究处理方案,在一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方案报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按照评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