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印发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