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议题,可以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