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负责。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起草部门),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