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情况评估的结果以及相关情况向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组织通报,并推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者实施情况评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