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

(一)经清理,对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二)规范性文件实施超过十年,或者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即将届满且需要延期适用的;

(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等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应当进行实施情况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决定继续适用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