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和利用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完善分类分级保护措施,定期公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本市重点保护、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监测,对珍稀、濒危和地方品种等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

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环境变化等情况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因工程建设引发抢救性收集、保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