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种子储备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作物种子储备计划,确定储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苗调剂供应机制,建设保障性苗圃。种子承储单位应当建立种子保管制度,完善种子储备档案,确保储备种子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