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示范推广、新品种保护、种子监督管理、种子储备、种苗保障、种子生产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管理等,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