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扶持措施,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发展优势特色品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种子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