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执法,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