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向种业创新,促进种业发展。

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种业信贷业务,探索专利权、新品种权、生物资产、育种制种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融资模式。

鼓励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业保险业务,探索制种保险保单质押增信模式,开发种业收入保险、种业科技研发保险、种子产品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