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业数字化建设,指导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托数字化信息平台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检疫证明、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完善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