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款物、购买保险、提供担保,摊派费用,或者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提供配套资金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