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用地指标向乡村发展倾斜,优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冷链物流、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项目,以及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