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与农业、文化旅游、物流、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公路沿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配套设置停车区、场站、交通驿站、观景台、充电站等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