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阻挠、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