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市、区总工会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履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