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

(三)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

(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档案;

(五)仅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的档案;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