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形成、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建设,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与国家档案馆档案管理系统的对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