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档案馆可以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化馆、方志馆等机构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开展档案利用方面的研究开发。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加强与文化和旅游等单位的协同合作,推进档案与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档案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