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涉嫌走私贩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