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