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