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统筹解决。有关部门应当把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调房计划,优先给予安排。新建住宅小区和实施旧城改造工程时,应当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建设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