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