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