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