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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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